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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种子条例》知识要点专题宣传三

作者: 来自: 时间:2019-11-21 14:12:00

为深入贯彻实施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造全面依法治种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现代林木种苗发展水平,现组织开展《条例》知识要点专题宣传(共三期)。本期为第三期。

    14.《条例》关于林木种苗索赔的规定

林木种苗使用者因种苗质量或种苗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林木种苗使用者既可以向出售林木种苗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林木种苗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属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责任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陪偿后,有权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追偿。

15. 处理种苗质量纠纷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与种子生产经营者产生纠纷的,可以与种子生产经营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条例》关于种业信用制度建设的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信用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引导行业自律。

17.《条例》在维护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规定

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条例》的重要内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作了诸多制度设计。一是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二是建立种子投诉举报制度。三是加强种子执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18. 种子扶持措施

在政府扶持方面,加大种业发展投入,建立健全良种补贴制度,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将先进适用的种子作业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统筹利用相关支农资金和种业发展基金;采取贷款贴息、担保贴费、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金融资本和其他社会资本投向种业创新;鼓励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和使用保险业务,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措施促种业发展。

在成果权益分配与转化方面,完善种业科研成果使用、处置和权益分配与转化机制,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制度。

在展示示范方面,加强展示示范基地建设,开展新品种、新技术展示示范、跟踪评价和参观推介,促进品种更新换代和现代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

在基地建设方面,建设相对集中、长期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并对骨干种子企业和优势特色种子企业等予以重点扶持。

对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

在人才培养方面,采取措施加强种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并在项目申报、科研保障、职称评聘等方面为引进人才提供便利条件。

在良种造林方面,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鼓励在造林绿化中采用本地适宜树种,政府采购应当坚持适地适树,使用良种壮苗的原则。

19.《条例》五大制度创新

一是明确了省级种子储备制度。

二是加大了对林木种质资源的保护。对国家和我省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珍稀、濒危的种质资源,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存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以及具有特殊价值的种质资源进行重点保护。

三是完善了林木种子扶持政策,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示范推广和林木良种造林给予扶持。建立健全良种补贴制度,加强保障性苗圃建设,将先进适用的种子作业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

四是对网络交易种子的活动进行特别规范。

五是切实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在强化政府的监管责任、建立种子投诉举报制度、加强种子执法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