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种子条例》知识要点专题宣传一
为深入贯彻实施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东省种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造全面依法治种的良好社会氛围,提升现代林木种苗发展水平,现组织开展《条例》知识要点专题宣传(共三期)。本期为第一期。
1.《条例》实施时间
《条例》于2019年3月29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条例》立法采取的形式
为了提高效率、节约立法资源并与《种子法》保持一致,《条例》立法采用了农作物、林木种子合二为一进行规范的立法体例,兼顾两类种子的共同性和差异性,根据新《种子法》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了细化和补充性的规定。
3.《条例》中种子的定义
本条例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4.《条例》包含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8章64条,分别在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扶持措施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做了规定。
5. 应重点保护的种质资源范围
(1)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天然种质资源目录的;
(2) 珍稀、濒危的;
(3) 本省特有的和需要保护的地方特色农作物、乡土树种等;
(4) 其他具有特殊价值需要重点保护的。
6. 种质资源利用的规定
因科研和育种等需要利用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设立的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和种质资源库中的种质资源的,应当向原设立机关提出申请;不影响种质资源保存且用途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并做好跟踪记录。
依据前款规定获取的种质资源,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以及其他知识产权;申请人应当及时反愦种质资源的利用情况。
7. 申请林木品种审定
申请品种省级审定的,应当向品种审定委员会提供申请表、品种选育报告、品种比较试验报告等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
审定主要林木品种时,应当进行区域试验。
8. 引种其他省审定通过的林木良种
引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审定通过的品种的,应当与本省的生态区域相适宜,并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公告。
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品种适应性试验报告。
引种者应当对品种的真实性、安全性和适应性负责。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