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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典型案例分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并非法采伐该林地上的林木

作者: 来自: 时间:2020-08-12 09:00:00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初,XX区林业主管部门接群众举报有人在XX市XX区X镇X村南采伐板栗树。经查,2020年4月2日,被处罚人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了该村村民板栗30余棵,同时,在没有办理林地手续情况下,将采伐迹地推平,准备建设养殖场。

【处理意见】

张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和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擅自采伐林木和推平林地用于建设养殖场的行为,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XX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恢复林地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处罚人未经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整平林地,属于《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对此行为应当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同时,由于被处罚人为建养殖场擅自砍伐林地上的板栗30棵左右,此种行为构成滥伐林木行为,应当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但是,本案被处罚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与滥伐林木的行为是同一违法行为产生的两种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不能既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给予罚款,也对滥伐林木的行为给予罚款,二者只能择其重者进行处罚。本案中,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比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处罚要重,因此,选择适用《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处罚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进行处罚。

【观点概括】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以上的罚款。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通常伴有盗伐、滥伐或者毁坏林木的行为发生,涉及同一部法律的两个法条,应当按照法条竞合和一事不再罚原则,择其重者进行处罚。